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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1日

商品没保质期标签可索10倍赔偿?普洱茶例外!

消费者小乐(化名)表示,2016年2月,自己在某公司石龙分公司购买了4包茶叶,共计金额3440元。隔天早上准备饮用时,小乐发现茶叶外包装上没有标明保质期。小乐认为,销售没有标明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法销售,因此将某公司及其石龙分公司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及其石龙分公司支付3440元货款及10倍赔偿金34400元。

庭审:双方对于赔偿各有说法

庭审中,小乐表示该茶叶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因其没有标明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据此诉请10倍赔偿。

某公司及其石龙分公司则主张根据行业惯例,绿茶、铁观音有保质期,普洱茶、黑茶等没有保质期,只有储存方式,故目前市面上的普洱茶都只会标明生产日期而没有标明保质期。

争议焦点:消费者要求卖家支付10倍赔偿金的依据是否充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普洱茶未对保质期作出任何标识,确实存在标签瑕疵。但是,普洱茶具有其产品的特殊性,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普洱茶在符合标准的储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结合普通消费者对于普洱茶的通常认识,案涉普洱茶未标明保质期的标签瑕疵本身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法也有规定10倍赔偿的例外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10倍索赔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该类案件原告绝大多数并不以产品导致其人身损害为由要求赔偿,而是以产品的标签标识、封面的广告标语、商标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要求10倍赔偿。

但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属于10倍赔偿的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仅规定了违反该法的相关行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还规定了相关民事责任,但是民事侵权责任与相关行政责任在法律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异,在法律功能上也存在不同,因此,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的某些瑕疵在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时不一定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故对于产品的标签标识、封面的广告标语、商标等不符合法律的情形,不一定要承担10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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